

重磅!2023年中央及多個省市zui新采購政策,400萬以下不用公開招標
編輯:2023-04-25 08:50:34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2020年版)》
(一)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12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3年版)》
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貨物、服務類項目:省級、杭州市本級(不含市轄區)及寧波市本級(不含市轄區)100萬元,市級(杭州市本級、寧波市本級除外)50萬元,縣級30萬元。
工程類項目:省級、杭州市本級(不含市轄區)及寧波市本級(不含市轄區)100萬元,市級(杭州市本級、寧波市本級除外)80萬元,縣級60萬元。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者年度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依法實施分散采購。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實行公開招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全省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省、市、縣(市、區)三級均為400萬元。
建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項目,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市2023年版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各預算單位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外的貨物、服務和工程且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由采購人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2、公開招標限額標準
各預算單位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以下標準的,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
貨物和服務類:400萬元(含)以上;
工程類: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修訂江蘇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及標準的通知(蘇財購〔2022〕92號)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人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實行分散采購。全省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
貨物、服務類項目:省本級、南京市本級100萬元;蘇州市(含所轄縣區)、其他設區市本級50萬元;其他縣(市、區)30萬元。
工程類項目:省本級100萬元,設區市、縣級60萬元。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購人按照相關預算支出管理規定和本單位內控制度自行組織實施。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采購人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在4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金額在400萬元以下的,由采購人依法自行選擇采購方式。采購金額在400萬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采購人可經財政部門批準后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山東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實行分散采購。全省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如下:
貨物、服務類項目:省本級、濟南市本級150萬元,其他設區的市50萬元,縣級30萬元;
工程類項目:省本級、濟南市本級150萬元,設區的市、縣級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注: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類招標數額標準為200萬元;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設計、監理等服務類招標數額標準為100萬元。
青海省2023年繼續延用
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

1、采購限額標準
(一)集中采購限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年度單項或者批量省級50萬元、市州級40萬元、縣級30萬元。
(二)分散采購限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年度單項或者批量省級60萬元、市州級50萬元、縣級40萬元。
達到上述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采購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不屬于政府采購法調整的范圍,采購人無需向本級財政部門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和合同,但應按照網上商城(電子賣場)、協議定點等要求組織采購。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一)省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二)市州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300萬元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三)縣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200萬元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四)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未達到上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特點,依法選擇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適宜的非招標采購方式。依法審慎選擇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山西省2022-2023年
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級以及設縣(區)的市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50萬元,縣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30萬元;省級、市級和縣級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采購單位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其他采購方式法定適用情形的,采購單位可依法經財政部門批準后變更為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政府采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以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黑龍江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2年版)》
2022年11月11日起實施
1、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本級《目錄》外貨物、服務、工程項目(品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大于或等于60萬元的實行分散采購;市(地)、縣(市)級《目錄》外貨物、服務項目(品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應大于或等于30萬元,工程項目(品目)應大于或等于60萬元。
2、公開招標限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品目)的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省本級為大于或等于400萬元,市(地)、縣(市)級應大于或等于200萬元。全省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品目),采取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實施。

來源:建筑信息資源
重磅!2023年中央及多個省市zui新采購政策,400萬以下不用公開招標
編輯:2023-04-25 08:50:34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2020年版)》
(一)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12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3年版)》
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貨物、服務類項目:省級、杭州市本級(不含市轄區)及寧波市本級(不含市轄區)100萬元,市級(杭州市本級、寧波市本級除外)50萬元,縣級30萬元。
工程類項目:省級、杭州市本級(不含市轄區)及寧波市本級(不含市轄區)100萬元,市級(杭州市本級、寧波市本級除外)80萬元,縣級60萬元。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者年度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依法實施分散采購。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實行公開招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全省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省、市、縣(市、區)三級均為400萬元。
建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項目,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市2023年版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各預算單位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外的貨物、服務和工程且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由采購人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2、公開招標限額標準
各預算單位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以下標準的,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
貨物和服務類:400萬元(含)以上;
工程類: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修訂江蘇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及標準的通知(蘇財購〔2022〕92號)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人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實行分散采購。全省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
貨物、服務類項目:省本級、南京市本級100萬元;蘇州市(含所轄縣區)、其他設區市本級50萬元;其他縣(市、區)30萬元。
工程類項目:省本級100萬元,設區市、縣級60萬元。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購人按照相關預算支出管理規定和本單位內控制度自行組織實施。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采購人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在4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金額在400萬元以下的,由采購人依法自行選擇采購方式。采購金額在400萬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采購人可經財政部門批準后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山東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實行分散采購。全省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如下:
貨物、服務類項目:省本級、濟南市本級150萬元,其他設區的市50萬元,縣級30萬元;
工程類項目:省本級、濟南市本級150萬元,設區的市、縣級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注: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類招標數額標準為200萬元;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設計、監理等服務類招標數額標準為100萬元。
青海省2023年繼續延用
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

1、采購限額標準
(一)集中采購限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年度單項或者批量省級50萬元、市州級40萬元、縣級30萬元。
(二)分散采購限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年度單項或者批量省級60萬元、市州級50萬元、縣級40萬元。
達到上述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采購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不屬于政府采購法調整的范圍,采購人無需向本級財政部門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和合同,但應按照網上商城(電子賣場)、協議定點等要求組織采購。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一)省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二)市州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300萬元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三)縣級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200萬元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四)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未達到上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特點,依法選擇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適宜的非招標采購方式。依法審慎選擇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山西省2022-2023年
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級以及設縣(區)的市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50萬元,縣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30萬元;省級、市級和縣級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采購單位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其他采購方式法定適用情形的,采購單位可依法經財政部門批準后變更為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政府采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以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黑龍江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2年版)》
2022年11月11日起實施
1、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本級《目錄》外貨物、服務、工程項目(品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大于或等于60萬元的實行分散采購;市(地)、縣(市)級《目錄》外貨物、服務項目(品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應大于或等于30萬元,工程項目(品目)應大于或等于60萬元。
2、公開招標限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品目)的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省本級為大于或等于400萬元,市(地)、縣(市)級應大于或等于200萬元。全省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品目),采取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實施。

來源:建筑信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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